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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1969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於1969年12月20日舉行,為1947年之後,中華民國(台灣)第一次所謂中央公職性質的國會大選。因為正值戒嚴,且中華民國主張主權所在的中國大陸無法舉行選舉,該選舉僅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舉行,並只有11名名額,改選幅度僅為中華民國國會員額773名的1.47%。[1] [2]
[编辑] 背景法源為《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中央公職人員增選補選辦法》[3]的該台灣立法委員選舉與同樣小幅度改選的台灣國大代表同時合併選舉,而這兩項選舉的法定全名為「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中央公職人員增選補選」[4]。其中選舉地區中的「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除了台灣外,尚含金門、馬祖等兩島。 [编辑] 選務1969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之選務由台灣地方政府舉辦,其餘主要選務內容與限制分別為為:
[编辑] 舉行1969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經一日投票選舉後,經統計,全台灣選舉人數為6,694,978;投票人數3,682,357,投票率則有55%。[5]。此次選舉順利選出11位立委,包含台北市選出的4位及台灣省選出的7位。 [编辑] 當選名單[6]
[编辑] 後續此次增選立委明文規定,其職務、權利與1948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於中國大陸選出的第一屆立委完全相同。 就程序上,該選舉雖符合一般民主投票規範,但正因為無法全面改選台灣現有國會的事實,讓這次全世界獨一無二,無法類比的台灣特殊選舉,於本質上呈現「嚴重變形變質,民主憲政有名無實」的現況。[7] [编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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