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子繼承制


長子繼承制是指仅立长子为继承人或長子有優先繼承權的制度。廣義的「長子」是指排行最長的子女,換言之長女也可能包括在內,狹義的則只包括兒子,女兒的繼承順序較兒子後,甚至沒有繼承權。一些母系社會中則是由長女擁有優先繼承權。

目录

[编辑] 東亞地區的嫡長繼承制

嫡長繼承制繼承顺位示意图,数字表示继承顺序
嫡長繼承制繼承顺位示意图,数字表示继承顺序

東亞傳統的父系社會和一夫多妻制度裡,只有兒子才有繼承權,而子女又有嫡出庶出之分,於是採取“有嫡立嫡,无嫡立长”(正妻有儿子的话立她的儿子——嫡子,没有嫡子的话立所生的最年長儿子——庶长子)的制度,稱為嫡长继承制,更嚴格的則是仅仅由正妻所生的儿子中年龄最大(嫡長子)的继承,但条件的局限,嚴格的而未能长期实行。

在存在嫡子的情况下,历史上一般都由嫡长子拥有最优先的继承权。但是在没有嫡子的情况下,谁的继承权优先,争议很多。儒家经典《春秋公羊传》主张“立子以贵不以长”,即在庶子的母亲地位越尊贵,其继承权就越优先。但在中国历史的实践中,“立贵”(生母地位高的庶子更优先)和“立长”(年纪较大的庶子更优先)的矛盾一直没有解决,两种继承法都有许多案例。

現在東亞各地區法律上已廢除長子繼承制,但不少人仍然奉行這個制度。

[编辑] 中國

嫡长继承制始于商朝末,至周代立国而正式确立。此后延续两千多年的各个朝代[1]大多严格遵循嫡长继承制来制定继承法[2],和选立储君[3]

現在中國大陸台灣中華民國)和港澳地區的法律都規定各子女繼承權相等,但仍然有不少人讓長子繼承最多遺產,一些家族企業也讓長子繼承領導的地位。

[编辑] 日本

日本長期採用長子繼承制。現在的民法雖然規定各子女可平均繼承父母遺產,但現在仍有不少人讓長子繼承父母的全部土地。

明治以前の相続はさまざまであった。統一された相続法というものはなく、たびたびお家騒動が起こった。明治時代起,華族士族規定使用長子繼承制,長子可以世襲爵位。[4]さらに、平民にも長子相続制が規定された。[5]旧法では長子相続制が徹底されていた。嫡長子有優先繼承權。昭和22年,民法修訂,廢除原有的繼承法,法律上廢止長子繼承制,規定各子女的繼承權平等。但到現在仍然有不少家庭讓長子繼承較多遺產。

[编辑] 朝鮮

朝鮮古代亦使用嫡長繼承制,在李氏朝鮮時更是嚴格實行,除非正室無子,否則只有嫡子有繼承權,正室無子時也只有良妾之子有機會得到繼承權。但也有幾個君主是以庶子身份繼位的。

[编辑] 參见

[编辑] 參考

  1. ^ 比如唐朝鼎盛时期的四位君主唐太宗唐高宗唐中宗唐睿宗均为嫡子,唐玄宗也是在嫡子宁王李宪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才被立为太子。
  2. ^ 元以后庶子开始享有继承权,但比嫡子低一等。
  3. ^ 清朝除康熙尝试过遵循嫡长继承制立储以外,其他皇帝均未遵循嫡长继承制。
  4. ^ 1873年太政官布告263号
  5. ^ 1875年太政官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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