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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
直轄市爲行政區域名,中文的字面含義為「直屬中央政府管轄的行政區」。直轄市在行政上的單位是國家一級行政區,行政的層級上,與省同級。 直轄市在不同國家各有不同的定義,基本的定義為一個普通行政區(請參考特別行政區),可以小至一條村莊、一個小鎮、一個城市,甚至一個政府。但對於大多數國家來講,一個直轄市最基本要有市民自治的選舉機制,選出直轄市的領導人,並且得以出席內閣院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於1949年建立以前,中華民國在全中國大陸共設有12個直轄市,1949年後兩岸分治至今(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政府均設有直轄市,但是其定義及升格門檻不盡相同。
[编辑]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直轄市的行政區劃為市轄區、縣;重慶直轄市還有自治縣。 1949年時,設有十二個直轄市,分別為:南京、上海、漢口、鞍山、撫順、瀋陽、本溪、西安、北京、天津、重慶、廣州,除北京及天津外,皆為大行政區代管。1950年10月5日,旅大行署區改為東北大行政區代管的旅大直轄市。1952年11月15日,南京直轄市降為江蘇省省轄市。1953年7月8日吉林省長春市和松江省哈爾濱市升為直轄市。1954年6月19日,降瀋陽、旅大、鞍山、撫順、本溪、長春、哈爾濱、西安、武漢、廣州、重慶直轄市為省轄市。1958年,天津直轄市降為河北省轄市,至1967年恢復。1997年3月14日四川省重慶市由於三峽大壩興建之故升格為直轄市。 現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北京、天津、上海和重慶四個直轄市,轄域廣大,其分佈如下:
[编辑] 中華民國根據中華民國《地方制度法》第4條規定,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授直轄市地位或設直轄市,即院轄市,為地方一級行政單位。 中華民國在1949年前,以人口達一百萬人為基準,共設有12個直轄市,分別為:南京、上海、漢口、青島、大連、瀋陽、哈爾濱、西安、北平、天津、重慶、廣州;中華民國政府搬遷來台之後增設台北(1967年改制)、高雄(1979年改制)。 目前中華民國實際統治的直轄市,有台北市、高雄市兩市。北、高兩市在升格直轄市後,仍為官派市長,直轄市長仍得接受議員質詢並得以參與行政院會;1994年立法院通過《省縣自治法》,依此開放直轄市長民選。在2007年5月4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地方制度法》修正案中,縣、市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得報請中央升格為直轄市;而人口超過200萬之縣市,在還沒有升格為直轄市之前,准用相當於直轄市的規定與編制;台北縣據此規定成為「準直轄市」。 近年來,台中市與台中縣正積極爭取合併升格為直轄市,但「縣市合併」確實的法源基礎──《行政區劃法》尚待立法院審議。近年人口成長快速的桃園縣,人口已超過194萬人,可能在數年內成為準直轄市。 [编辑]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北韓)的行政區劃,現時只有平壤為直轄市。原先另設有羅先直轄市,2005年改設羅先特級市。 [编辑] 大韓民國直轄市是大韓民國(南韓)在1991年以前曾有的行政區劃,現在則稱為廣域市,即轄境廣大的城市。目前設有仁川、光州、大邱、釜山、大田、蔚山等六個廣域市。 [编辑]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越南的直轄市(國語字:Thành phố trực thuộc Trung ương、漢字:城舖直屬中央)有河內、胡志明市、海防市、芹苴市、岘港市共5個。 [编辑] 参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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