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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1946年12月25日經“制憲國民大會”議決通過,於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由於國共內戰的因素,目前其法律效力僅及於台灣、澎湖、金門、馬祖等地。內容除前言外,全文共一百七十五條條文,計分十四章。憲法本文的主要特色為揭櫫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1]。
[编辑] 中華民國制憲沿革中华民国建国时,一切法律制度都还没有健全,国家仍然处于动乱之中,在这个情况下,孙中山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国家的临时基本法。它在中国历史中第一次将“主权在民”的思想立入法规。 1913年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提出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天坛草案),这部草案的基础是临时约法,其中的规定使当时掌权的袁世凯非常不满,因此他不让国会讨论这部草案,相反地,他于1914年将国会解散,于5月1日公布了自己的《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1919年段祺瑞执政期间提出过一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八年草案),1923年曹锟任中华民国大总统期间公布一部《中华民国宪法》(曹锟宪法),1925年段祺瑞再次执政时又提出过一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十四年草案)。 1928年中国国民党统一中国后于10月3日由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了《训政纲领》,在1931年5月5日召开的国民大会中通过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在这部约法中,三民主义作为国家基本思想和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的国家组织方法被确定。这部约法于同年6月1日开始施行。 19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憲草),这是今天《中华民国宪法》的前身,它本来应该召開制憲国民大会通过,但由于抗日战争在隔年爆发而未能召开。 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後,國民政府依據《國民政府建國大綱》著手推進憲政的實施。同年10月10日,執政的中國國民黨與最大的反對黨中國共產黨在重慶協商並簽立「雙十協定」,確定以軍隊國家化、政治民主化、黨派平等、地方自治之途徑達到和平民主建國,儘速召開政治協商會議,商討制憲事宜。1946年1月10日至31日,國民黨8人、共產黨7人、民主同盟9人、青年黨5人、無黨派人士9人等38位代表在重慶召開政治協商會議,通過政府改組案、和平建國綱領案、軍事問題案、國民大會案、協定五五憲草的修改原則12項,並決定組織憲草審議委員會。政協會議閉幕後,憲草審議委員會,張君勱主持起草了這份《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保留「三民主義」與「五權憲法」的形式,落實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以及聯合內閣制之民主憲政等精神。 同年11月15日,由于国民党违反在政协中确定的先改组政府再制宪的协议导致共產黨缺席抗议、但制憲國大代表仍超過法定人數的情況下,制憲國民大会在南京召開,11月28日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向大會提出《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由大會主席團主席胡適接受。12月25日三讀通過,於當天閉幕式中由大會主席遞交國府主席,並咨請於民國36年(1947)元旦公佈,於12月25日施行。自此中華民國結束訓政時期,正式進入憲政時代。1947年11月21日,全國舉行國大代表選舉。1948年3月29日,行憲後第一屆「國民大會」在南京召開第一次會議,並選舉首屆總統與副總統。 1946年的台灣省制憲國代名單:李萬居、顏欽賢、黃國書、林連宗、林璧輝、南志信、陳啟清、洪火煉、劉明朝、吳國信、簡文發、張七郎、鄭品聰、高恭、連震東、謝娥、紀秋水、余登發。 1949年2月,中共在大陸的統治區域內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同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後,这部宪法在絕大部分的中国大陆地區現實上失效。但在台湾,它至今維持中華民國的法統,保持着在台澎金馬的法律效力,是中国歷史上施行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 [编辑]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施行及廢止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經由修憲程序,在1948年4月18日議決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同年5月10日由國民政府公布施行,並且優於憲法而適用,此後歷經四次修訂。《臨時條款》的內容要點為規定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得為緊急處分、設置動員戡亂機構、調整中央政府的行政機構及人事機構、訂頒辦法充實中央民意機構等,此外,並規定總統、副總統連選連任不受憲法連任一次的限制。 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經由修憲程序,在1991年4月22日議決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在同年5月1日由總統公布。同年4月30日李登輝總統宣告,自次日亦即5月1日起,終止動員戡亂時期。 [编辑] 七次憲法增修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是把原有的中華民國憲法凍結,然後再加一些修正案代替指定的條文。例如總統任期的規定。當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廢止,本應可以實現憲法原文,但再以修正案的方法修憲,再次把憲法條文凍結。 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後,李登輝時代共增修憲法六次,陳水扁時代只增修憲法一次。 [编辑] 憲法第一次增修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在不修改憲法本文、不變更五權憲法架構的原則下,在1991年4月議決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至第十條,同年5月1日由總統公布,是為第一次憲法增修條文,主要內容為:
[编辑] 憲法第二次增修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在1991年12月底經由選舉產生,1992年5月,第二屆國民大會第一次臨時會議決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至第十八條,同年5月28日由總統公布,是為第二次憲法增修條文,主要內容為:
[编辑] 憲法第三次增修1994年7月間,第二屆國民大會第四次臨時會將第一次及第二次憲法增修條文全盤調整,修正為第一條至第十條,並經議決通過,同年8月1日由總統公布,是為第三次憲法增修條文,主要內容為
[编辑] 憲法第四次增修1997年6月、7月間,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將第三次憲法增修條文全盤調整,修正為第一條至第十一條,於7月18日議決通過,同年7月21日由總統公布,是為第四次憲法增修條文,主要內容為:
[编辑] 憲法第五次增修1999年9月3日,第三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同年9月15日由總統公布,是為憲法第五次增修,主要內容為:
注:本次修憲之第一、四、九、十條經大法官會議第499號解釋文指出因違背修憲正當程序,於解釋文公佈當日(2000年3月24日)起即時失效,回退到第四次修憲内容。 [编辑] 憲法第六次增修2000年4月間,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將第五次憲法增修條文以全文修正模式予以修正,修正後全文共計十一條,於4月24日議決通過,同年4月25日由總統公布,是為第六次憲法增修條文,主要內容為:
[编辑] 憲法第七次增修2004年8月,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經公告半年後,於2005年5月14日選出任務型國大代表三百名,並於6月7日複決通過憲法修正案,同年6月10日由總統公佈施行,主要內容為:
[编辑] 參見[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外部連結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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